一、备案申请人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申请。
二、备案申请人(生产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向备案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申请表可从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4号下载)。
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印章),需分装的进口涂料的分装厂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印章)。
3.进口涂料生产商对涂料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声明。
4.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份、品牌、型号、产地、外观、标签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受理申请的,备案机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不符合要求未受理申请的,申请人按要求补充和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四、受理申请后,备案申请人将备案样品送指定的专项检测实验室。
五、备案机构收到专项检测报告后进行审核,合格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
六、备案申请人凭《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领取《进口涂料备案书》。